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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广西籍及其他人才携项目落地 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0-09-14 11:28:14 来源:南宁市投促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集聚人才资源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办发〔2020〕10号)文件精神,落实“对携项目落地或促成项目落地的广西籍杰出人才或其他人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鼓励广西籍杰出人才和其他人才为南宁发展献计出力,引进高质量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动强首府战略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籍及其他人才携项目落地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奖励申报和未尽事宜请与市投促局信息数据科联系,联系电话:5849822、5849823。

                          南宁市投资促进局

                           2020年9月3日

 


广西籍及其他人才携项目落地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集聚人才资源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办发〔2020〕10号)文件精神,为组织实施好对携项目落地或促成项目落地的广西籍杰出人才或其他人才奖励申报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组织实施

在中共南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投促局牵头组织开展携项目落地或促成项目落地的广西籍杰出人才和其他人才奖励申报评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科技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办、大数据发展局和各项目关联单位、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级政府部门根据职能,作为评审单位积极参与奖励申报评审、兑现、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三条   奖励对象

籍贯、出生地以及父母常住地在广西(符合其一即可),目前在区外(包括海外)工作生活的各类广西籍人才;引进自治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其他人才。且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自2020年1月1日(含)起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且实际资金到位不少于5000万元,并已形成固定资产;自2020年1月1日(含)起新引进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且实际到位外资不少于750万美元。新落地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产教研融合基地、金融机构或企业、大数据产业项目、市政府及以上层面签约引进的重大创新型项目,不要求总投资额达1亿元(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但3年内实际到位资金需达到总投资额一半以上;

(二)所引进项目需符合强首府战略产业发展定位,且为广西区外(包括海外)投资者独资或控股项目,并在南宁市行政区内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

(三)所引进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已纳入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或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

(四)每个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项目只能由一人申报该奖励;

(五)申报人必须与促成项目落地有直接关系并发挥重要作用,且申请此项奖励为项目主要投资者所认可;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投资者也可以申请。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对符合第三条要求的广西籍人才及其他人才,按照该项目自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申请人奖励,可按年度分期申报,单个项目申请人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向市投促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1.广西籍及其他人才携项目落地奖励申报表;

2.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4.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合同或投资协议、投资者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环评报告批复文件、土地证或用地审批批复文件或租赁协议等;

5.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说明材料。由项目业主提供资金到位证明书及引进资金情况说明;

6.项目所在地县区、开发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所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确认函。

(二)初审。市投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初步审核的进入下一环节,未通过初步审核的,将结果反馈给申报人。

(三)考察。市投促局牵头组织评审单位前往申报人奖励依托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申报材料、项目落地情况、申报人与项目引进关系。

(四)联审。市投促局牵头组织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科技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办、大数据发展局和各项目关联单位、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级政府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评审会,对经过初审的申报人进行审核。

(五)审定。评审会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情况,提出申报人认定及奖励金额建议,先后提交市投促局局长办公会、党组会研究审定。

(六)公示。通过市投促局党组会最终审定的奖励名单进行为期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兑现。通过公示的奖励申报人为最终确定的奖励兑现对象,由市投促局印发通知书,按程序划拨奖励经费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所引进项目需不违反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超出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最后期限。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不适用本细则奖励政策。

第七条  广西籍及其他人才携项目落地奖励可随时申报。评审和奖励兑现落实工作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八条  广西籍及其他人才携项目落地奖励资金从南宁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应用性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投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点击此处查看附件:广西籍及其他人才携项目落地奖励申报表

添加时间:2020-09-14 11:28:14 来源:南宁市投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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