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深化
外国人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工作许可管理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外事办、台办,南宁、钦州、崇左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关于深入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工作任务要求,我厅结合自贸区的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和广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外国人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许可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9 年 12 月 5 日
关于深化外国人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
区工作许可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文件精神,吸引更多外国人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工作,切实为各类外国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更多便利,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细化外国高端人才(A 类)来桂工作许可条件
(一)扩大外国高端人才标准。广西“金绣球友谊奖”获奖专家和已获得认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的外国人,可直接确定为 A 类外国高端人才。
(二)对免签入境人员不再要求提交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材料。对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双边协定或协议免签证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如在境内申请办理工作证件,可免于提交有效期内的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材料。(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详见附表)
(三)工作许可的审发年限最长可至 5 年。外国高端人才的工作许可证件及延期的有效期可与其聘雇合同签订的服务年限一致,最长不超过 5 年。其中,以“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 6 倍的外籍人才”申请工作许可,暂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按照 A 类准入,首次许可期限不超过 1 年,延期时核验纳税证明,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其工作许可。
(四)申办材料“容缺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申办工作证件时,如确有原因无法提供工作资历、无犯罪记录、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材料的,可采用承诺制,直接予以“容缺办理”,不再需要补充相关材料。
二、放宽外国专业人才(B 类)来桂工作许可条件
(一)放宽外国人来广西工作年龄限制。对聘雇单位确有需要的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人才、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外国人,年龄上限放宽至 70 周岁(以提交申请当天计算);对超过 70 岁,但确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外国人,可“一事一议”。聘雇单位在为超过 60 岁的外国人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需提交超龄聘用申请报告,说明超龄聘用的必要性,承诺承担超龄聘请的责任,并保证将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如申办延期的,还需提交体检证明。
(二)放宽外国人来广西工作学历要求。对持有国外政府部门、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授予相应领域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才、聘雇单位确认为本单位急需的特殊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 4倍的外国人、计点积分在 60 分以上的外国人,以及毕业后 2年内在广西创新创业的外籍高校毕业生,不作学历要求。
(三)放宽外国人来广西工作的工作经历要求。外国专业人才(B 类)相关工作经历最低可为 1 年或累加满 12 个月。 来自东盟国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且从事东盟国母语国教学的外国人,以及在广西创新创业的外籍高校毕业生,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四)放宽外国语言教学人员语言资历要求。持有语言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国人,可从事与其专业语种一致的语言教学工作。
(五)工作许可的审发年限最长可至 2 年。外国专业人才的工作许可证件及延期的有效期可与其聘雇合同签订的服务年限一致,最长不超过 2 年。其中,以“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 4 倍的外籍人才”申请工作许可,暂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按照 B 类准入,首次许可期限不超过 1 年,延期时核验纳税证明,符合条件的方予以延期,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其工作许可。已经超过 60 周岁的外国专业人才,工作许可及延期的审发年限为 1 年。
(六)申办材料准予“容缺受理”,6 个月内补齐。外国专业人才在办理工作证件时,如确有原因无法提供无犯罪记录、最高学历(学位)证明等材料,可按“容缺受理”原则先提交其它材料申办证件,在拿到工作证件 6 个月内补齐全部材料。用人单位必须签署提供《容缺后补承诺书》并在要求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
三、细化其他外国人员(C 类)来桂工作许可条件
(一)明确 C 类外国人员办证条件。自贸区范围内重点行业、重点产业园区中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已落地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为解决“用工难”问题需聘用外国人员、且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等规定的,可为其申请办理 C 类工作许可证件。
(二)C 类工作许可证采取年度限额管理制。由各自贸区片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部门会同本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或当地劳动力供求实际情况制定本片区年度 C 类外国人员限额,报自治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按需申请、先申请先得,限额用满后即停止办理。用人单位聘请的外国人员应满足国家相关条件,且聘请总数不得超过该单位同时段员工总人数的 20%,并必须为所聘外国人员按规定购买医疗和工伤类的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
(三)国外高校外籍本科及以上在读学生来桂实习可以申办 C 类证件。国外高校外籍本科及以上在读学生到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进行实习的,可按 C 类办理证件。
(四)工作许可的审发年限最长可至 1 年。C 类外国人员工作许可及延期的有效期必须与其聘雇合同签订的服务时限一致,每次最长不超过 1 年。
四、明确地方鼓励性加分具体条件
(一)经市级人才有关部门认定的紧缺特殊人才,可加 10 分;
(二)荣获设区的市级荣誉市民的外国人;入选设区的市级人才计划或市级人才相关奖项的外国人;曾获得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可加 10 分;
(三)在广西创办企业的外籍出资人(实际出资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可加 8 分;
(四)自治区级财政困难县、自治区级扶贫任务比较重的县辖区内注册的用人单位聘请的外国人,可加 8 分;
(五)企业急需紧缺,在国内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不到的技能型人才,可加 5 分;
(六)来自东盟或亚投行成员国的,可加 5 分。如同时满足以上多项条件的,按分值最高项加分,不得累加,满分为 10 分。
五、减少重复提交证明材料
(一)已在中国境内合法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的,现转聘到广西的各类外国人才,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件时,无需再次提交无犯罪记录、体检证明、学历认证等材料。
(二)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提交延期申请,须注销原证件再重新进行境内申办新工作证的,注销时可用情况说明代替解除聘用关系协议。
六、推行无纸化审批全面使用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管理系统”在线审批证件,全程实现无纸化审批和“零跑腿”服务。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网上审核、审批,审批合格后即发许可通知或证件,无需申请人再提交纸质材料。一旦发现有材料造假等失信情况,注销其工作许可并将用人单位和外国人纳入黑名单。
七、进一步压缩工作许可审批时间
在全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工作许可审批时间压缩至 2 个工作日。
八、持有外国人才签证人员免办工作许可
持有外国人才签证(即 R 字签证)人员免办工作许可。
九、外国高端人才可聘请外籍家政服务人员
已合法取得 A 类工作证件的外国高端人才,可通过其用人单位为其办理 1 名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的来桂工作许可证件,外籍家政服务人员工作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不超过外国高端人才本人所持有工作许可的工作许可。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为外国人来广西工作提供便利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良好的国际化人才服务环境。各市科技局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主动与当地外事、公安出入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联系沟通,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的有效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形成合理,确保各项便利化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试行。
附:中国与外国互免签证协定一览表(更新至 2019 年 5 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