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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关于支持新兴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1-05-06 15:24:04 来源: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党政办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南宁片区关于支持新兴制造业

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关于支持新兴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


4月29日


关于支持新兴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 


为推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南宁片区”)新兴制造业加快发展,现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落户补助


对新落户的新兴制造业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开办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条  生产设备投资补助


企业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实施生产制造的,其两年内单个项目新购生产设备价款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新购生产设备价款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项目的生产设备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条  货运补助


对新入驻的年工业产值达5亿元以上企业,按照该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2‰给予企业年度货运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搬迁补助


从广西区外搬迁至南宁片区的生产制造项目,年工业产值达5亿元以上的,可按照搬迁生产设备净值的一定的比例给予搬迁费用补助,单个项目搬迁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一)搬迁生产设备净值达到5000万元的,按设备净值的5%给予补助。


(二)搬迁生产设备净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设备净值的8%给予补助。



第五条  厂房租金补助


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实施生产制造的,按最高不超过2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


(一)企业年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以上(含)且年实际经济贡献达300元/平方米以上(含)的,按企业实际承担租金的5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二)企业年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2万元/平方米以上(含)且年实际经济贡献达400元/平方米以上(含)的,按企业实际承担租金的10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三)企业年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2.5万元/平方米以上(含)且年实际经济贡献达500元/平方米以上(含)的,按企业实际承租租金给予100%补助,累计补助期限不超过48个月。(四)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实施的生产制造项目,厂房租金补助在上述补助期限的基础上依次延长6个月。



第六条  厂房装修补助


企业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实施生产制造,且年工业产值达1亿元以上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项目经济贡献情况给予厂房装修费用补助。厂房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50%。


(一)年实际经济贡献达300元/平方米的,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厂房装修补助。


(二)年经济贡献达400元/平方米的,按照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厂房装修补助。


(三)年经济贡献达500元/平方米的,按照7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厂房装修补助。



第七条 “一事一议”支持事项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巨大的项目,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另行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扶持。获得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不重复适用本措施。



第八条  其他


(一)申请适用本政策的企业及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项目的主导产业为符合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的制造类产业或国家、自治区、南宁市鼓励发展的制造类产业或相应的配套研发服务。2.企业注册地和税务、统计关系在南宁片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财务核算。3.企业需书面承诺10年内不迁移企业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4.企业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的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租赁期限5年以上。5.项目实施时间或迁入时间在本措施印发实施日之后。


(二)对企业从自治区、南宁市、城区获得落户、设备投资、货运、搬迁、厂房租金、厂房装修、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补助的,南宁片区仅按本措施规定的标准补助差额部分。企业依据本措施获得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纳税形成的可分配财力部分。已享受其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未达到相关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不能享受本政策。


(三)申请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须签订投资协议,若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须退回已获得的补助资金。


(四)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诚信经营,如有违法违规造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须退回已获得的补助资金,管委会将取消该企业所有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并将相关不良信息录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及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措施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所需经费从南宁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六)本措施试行期两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来源: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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