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凭祥市引进
和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凭祥市引进和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8月6日
(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
凭祥市引进和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
为完善健全凭祥市经济发展体系,规范凭祥市入驻总部经济管理,壮大凭祥市经济主体,结合国家、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及凭祥市自身经济发展实际,就我市引进、发展总部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凭祥自身优势,因势利导,引进和、发展的总部经济企业必须符合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的“五跨”(即:跨境金融、跨境劳务、跨境贸易、跨境旅游、跨境物流)发展定位。在符合发展定位的基础上,优先、侧重引进发展“批发”、“营利性服务业”等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并纳入GDP 核算的总部经济企业。
二、引进、发展的总部经济,自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登记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要达到上规入统的条件。同时,要对总部经济实行考核制度,引进、发展总部经济前要先行约定、明确好具体的年内目标任务。支持措施与目标任务相匹配,如企业发生连续3个月不能完成协议月目标任务或年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等情形之一的,双方可终止合作关系。具体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税务、财政部门共同核实。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取消进入凭祥市场的资格,已享受的各类奖励和补助,责令退回;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于我市引进的、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登记注册的总部经济企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凭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发展支撑政策的通知》(凭政发〔2019〕10号)文件,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税收贡献奖励
1. 商贸、现代服务业及平台经济重点企业。企业当年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T(万元)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
税种 T(万元)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比例 | 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比例 | |
50万元≤T<100万元 | 90% | 75% |
100万元≤T<300万元 | 90% | 80% |
T≥300万元 | 90% | 90% |
2. 物流及交通运输类企业。企业当年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T(万元)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
税种 T(万元)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比例 | 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比例 | |
50万元≤T<300万元 | 90% | 75% |
300万元≤T<500万元 | 90% | 80% |
T≥500万元 | 90% | 90% |
3. 专业市场交易类企业。
(1)对于市场实施主体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
市场实施主体企业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比例 | 90% | 90% |
(2)对市场实施主体企业引进或集聚的会员企业,按会员企业规模、数量及贡献,参照服务企业,且对于有平台经济特征的给予一定支持。企业当年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T(万元)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
税种 T(万元)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比例 | 地方留成部分扶持比例 | |
50万元≤T<100万元 | 90% | 75% |
100万元≤T<300万元 | 90% | 80% |
T≥300万元 | 90% | 90% |
4.融资租赁类企业。对注册在片区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自开业年度起,前2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
(二)人才贡献奖励。在凭祥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且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符合崇左片区发展定位的现代服务业(含国际贸易)和新兴制造业企业或科研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单个企业或机构不超过10名,重点企业不超过15名),按照其个人对凭祥的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
(三)奖励审核流程。
1.企业按月提供上个月相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我市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程序审核后在本规定予以凭祥财政留成部分奖励,自治区财政留成部分奖励待自治区财政划拨给凭祥财政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
2.审核流程:(1)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投资促进局、税务局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2)在政府同意给予总部经济企业年度奖励金总额范围内,市财政局按每月实际发生金额报政府分管领导及常务副市长核付(5个工作日)。
(四)企业享受的各项扶持政策,可选择就高,但不能重复享受。企业享受上级政策的,先执行上级政策。
四、对带动主导产业发展、提升产业水平和促进税收增收作用特别明显的企业,可另行签订“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五、本意见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年限为五年,从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自本意见出台后,我市之前出台涉及总部经济的相关意见或政策自行废止。
附件:纳入GDP核算的主要行业及测算指标(6大行业19个指标)
附件
纳入GDP核算的主要行业及测算指标
(6大行业19个指标)
序号 1 | 主要行业 | 测算指标 |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主要包括:1、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租赁业,4.商务服务业, 5.居民服务业,6.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7. 其他服务业,8.新闻和出版业,9.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10.文化艺术业,11.体育业,12.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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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铁路客货周转量增速 | ||
公路客货周转量增速 | |||
水上客货周转量增速 | |||
航空运输周转量增速 | |||
邮政业务总量增速(错月数) | |||
2 | 批发和零售业 | 批发业商品销售额增速 | |
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增速 | |||
3 | 住宿和餐饮业 | 住宿业营业额增速 | |
餐饮业营业额增速 | |||
4 | 金融业 | 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速(错月数) | |
证券交易额增速(错月数) | |||
保费收入增速(错月数) | |||
5 | 房地产业(K 门类) | 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速 | |
房地产业从业人员增速 | |||
房地产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速 | |||
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 按5%增速推算 | ||
6
| 营利性服务业 | 电信业务总量增速(错月数) | |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收入增速(错月数) | |||
非营利性服务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