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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添加时间:2020-04-22 17:43:2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现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广西司法厅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5月8日。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星湖北二里1号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处

邮    编:530022

电子邮箱:fzbfgyc@163.com

联 系 人:申晓华

    真:0771-5778160


 

附件1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五章  开放合作

第六章  综合服务和监管

第七章  法治保障

第八章    

 

 

第一章    

 

第一条 立法依据和目的 为推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鼓励制度创新,保障改革开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以及根据发展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本条例涉及自贸试验区经济社会管理和法治保障的相关条款,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中央驻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目标定位 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可复制推广的经验,着力建设西南中南西北出海口、面向东盟的陆海新通道,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建成贸易投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建立鼓励创新的容错激励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开放合作,统筹对外开放平台,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开放型产业集聚发展。

坚持法治原则,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市场主体在自贸试验区可以自主实施。

第五条 【片区定位】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发展应当坚持国家确定的功能定位,科学规划,错位发展,通过招商引资、资金支持、资源集约、土地开发利用等,引导市场主体向主导产业集聚。

第六条 【政府支持】 自治区、片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加大资源要素投入,在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项目、科技创新、人才支撑、产城融合、公共服务配套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自贸试验区优先安排。各级各部门改革创新举措应当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管理机制】 自治区、片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推动大部制改革,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相近或相似的功能职责,推动职能相近部门合并,全面裁撤不必要的行政机构。积极探索设区市、城区(县级市)、片区一体化改革,在自贸试验区建立权责明确、精简高效、公开透明、灵活协调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八条 【充分授权】 自治区、片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赋予各片区经济管理权限,根据需要赋予各片区社会管理权限。各片区应当完善权责清单制度,优化行政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九条 【决策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级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组织、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片区所在设区市相应设立本片区议事协调机构。

第十条 【片区管理机构】 片区应当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试点“业界共治+法定机构”的公共治理模式,支持片区自主设置、调整工作机构,实行灵活的人事、人才管理和薪酬制度,依次推进自贸试验区治理机构改革。

第十一条 【片区管理机构职责】 片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并根据片区实际开展自主创新改革;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片区发展规划,统筹片区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

(三) 统筹推进片区贸易、投资、金融、产业发展等工作;

(四)统筹协调片区综合监管和行政管理工作,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统筹开展片区招商引资,统筹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六)履行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职责】 自治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自贸试验区的支持优惠政策,在自贸试验区试行本部门本领域的改革开放新举措,及时总结各片区的创新经验和实践案例,全面复制推广全国其他自贸试验区的经验和政策措施。

中央驻桂单位应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总体要求】 自贸试验区应当创建自由、便利和竞争性投资环境,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十四条 统筹开放资源 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围绕总体方案确定的功能定位、主导产业和相关规划,定期编制和公布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统筹开放资源,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协同发展。

第十五条 【创新投资模式】 片区应当创新投融资方式,推动形成政府投资+金融资本政府投资+民间资本等多种投融资机制。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发行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应当创新招商机制和方式,开展市场化、专业化招商。

第十六条 【政府履约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向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与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自贸试验区招商引资不得进行虚假承诺或者夸大政策优惠,不得超出法定权限作出政策承诺、或者承诺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规范政策兑现条件、认定标准和流程,公开兑现渠道。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片区应当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和便利、畅通的投诉渠道,快速受理企业、个人的投诉和举报。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再投资】 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到片区所在市其他区域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的,适用自贸试验区优惠政策,其税收收益等可以由片区与投资地分享。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投资者退出机制】 投资者调整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投资规模、生产结构或者撤资的,应当依法返还取得的超额财政支持和土地权益,各级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投资者未能履行投资合同或者协议的,片区管理机构有权调整给予的优惠政策,收回已配置的资源要素。

第二十条 风险防范】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境内外追偿保障机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一条 【总体要求】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标国际一流标准,实施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措施,取消不必要的贸易监管、许可和程序要求。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进出口成本。

第二十二条 【单一窗口】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跨境贸易数据交换共享与融合利用,推动“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自贸试验区内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应当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积极推动“单一窗口”国际合作。

第二十三条 【通关便利化】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便利化通关监管制度。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自由流转的监管模式。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提高非侵入式查验比例。推行“先放行后改单”,缩短改单作业时间。加快海关扣押物品处理,简化扣押物品处理业务流程。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认证为基础的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对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的重点企业实施海关便利监管措施。

探索对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径予放行。依法必须在进出境环节检验检疫以及涉及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和涉及安全准入管理的进出境货物验核货物除外。

第二十四条 【贸易转型升级】 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面向东盟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离岸贸易中心、全球采购中心、跨境电商海外保税仓等。发展新型服务贸易,推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货交易、保税交割、融资租赁等业务,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试点。在中国东盟博览会合作机制下,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非准入东盟商品保税展示和交易。对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展会展期内销售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二十五条 【支持发展加工贸易】 自贸试验区支持和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发展新兴制造产业,建设产业梯度转移的国际加工基地,提高贸易附加值。发展委外加工和出境加工新模式,开展进口维修、再制造,探索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支持和鼓励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实验室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升级加工贸易产业装备、产品档次和创新能力,发展检测维修、财务结算、物流配送、分销仓储等生产性服务业。

自贸试验区全面推行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简化审核监管环节,推动加工贸易业务与通关、企管、稽核查等业务高效对接,实现一体化监管。

第二十六条 【服务贸易】 自贸试验区应当实施跨境服务贸易极简负面清单制度,给予境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放宽境外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对专业资格实行国家和地区单项认可清单制度(注册会计师,法律服务等除外),全面清理和取消服务贸易规则中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边境贸易创新发展】 支持边境贸易创新发展,鼓励发展边境特色加工产业,边境加工企业可以购买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用于加工销售。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边境贸易商品市场。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比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增值税无票免税政策并实行出口商品简化申报措施。

第二十八条 【跨境电商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探索跨境电商B2B、保税出口等新模式,支持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跨境电商经营新业态,建立适应跨境电商的通关、税收征管、支付结算、退换货等新机制。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扶持力度,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提升跨境电商物流、仓储、融资、检验检测认证、咨询、海外采购等服务水平,形成具有东盟区域特色的跨境电商产业带及集聚地。

第二十九条 【离岸贸易】 支持各类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全球和区域总部,充分发挥广西面向东盟的平台、机制、贸易、物流、信息、金融优势,发展离岸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贸易。推动具备离岸资质的银行授权广西省级分支机构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构建离岸贸易、离岸金融大数据支撑环境,开展离岸数据资源储存、交易、共享。

 

第五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条 【统筹开放资源 自贸试验区应当引领广西高水平平台系统集成,科学统筹开放资源,推动中国东盟博览会、陆海新通道、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中国东盟信息港、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沿边开放开发等开放平台、机制融合发展。建立与广西各开放平台联动发展、协同开放的工作机制,实行制度对接、产业协同、平台共建、监管互认、业务互通,实现改革创新成果共享,共同构建全方位开放合作新格局。

第三十一条 【陆海新通道】 自贸试验区应当深化与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探索内外贸同船运输、沿海捎带业务等陆海贸易方式、规则及东盟国际产业合作的新机制,推动铁路货运体系与国际海运体系接轨,打造低成本物流核心优势。

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多式联运、港航服务及相关产业创新发展相配套的管理服务机制,开展海运、陆运、航空服务和管理创新,支持物流金融发展,完善北部湾国际门户港服务机制。

第三十二条 【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 自贸试验区协同推进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建设,深化以人民币跨区域使用为重点的金融改革开放,建立与金融开放相适应的本外币结算管理体系,简化跨境投融资本外币收支手续。支持片区引进外资金融机构、金融中后台基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配套的国际化专业机构。加强与东盟国家金融多双边合作交流,推动中马“两国双园”、中越沿边经济带等金融创新政策落地。

第三十三条 【中国东盟信息港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联动,带动与东盟国家的数字产业合作,构建与东盟国家通信基础设施和技术服务互联互通合作网络。开展北斗导航、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拓展区域联动信息交流渠道,提高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 【沿边开放开发 加大沿边开放开发,支持创新跨境贸易、跨境物流、跨境金融、跨境旅游、跨境劳务、跨境产业合作模式。推进与毗邻国家口岸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人员、车辆、货物、资金跨境自由流动,推动“两国一检”通关管理新模式

第三十五条 【对接粤港澳大湾区】 自贸试验区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参与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合作。加强与粤港澳在项目对接、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推动与港澳地区建立质量认证和检测、职业资格互认机制。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探索与粤港澳大湾区建立跨区域产业合作、税收利益分享和征管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和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第三十六条 【中国—东盟跨境产业链合作】 自贸试验区应当引领与东盟国家产业合作,利用东盟国家多双边机制安排,用好面向东盟的跨境产业园区,建设以中国和东盟为主要市场的区域性国际加工制造基地、总部基地等,打造面向东盟的特色跨境产业链,以跨境产业链带动跨境服务链全面发展。

 

第六章 综合服务和监管

 

第三十七条 【审批服务】 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推行电子证照使用全覆盖。

第三十八条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自贸试验区应当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片区内企业设立、变更的手续和流程。试行住所申报承诺制改革。推行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

第三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 自贸试验区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片区管理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除外。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与有关中央驻桂机构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支持片区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财税支持】 支持片区财政管理模式创新。自治区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自贸试验区的财政投入,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政府债券额度分配等方面对片区给予支持。

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税务部门依法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鼓励税务部门探索便于管理、适应自贸试验区经济形态的税收征管制度。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消费进口免税商品。

第四十一条 【规划与产城融合】 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应当与自治区、设区市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实现产城融合与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统筹自贸试验区与周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实施交通、管网综合同步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支持片区建设国际化社区。

自治区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用地保障机制,优先保障自贸试验区用地、用海、用林计划指标。鼓励自贸试验区创新土地利用管理和供应方式,健全征地搬迁工作机制,完善土地出让和储备制度。自贸试验区应当合理安排开发用地,科学控制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科技创新】 鼓励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与国内外一流科技创新资源合作。鼓励片区管理机构在科技研发、科研经费、科技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创投融资、产业扶持、股权激励等方面先行先试,为科技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创业与发展平台。

支持开展自贸试验区“产学研用”创新融合发展试点,支持引进“科技+制造业+市场”一体化研发团队,促进科技与产业发展、国内外市场的融合。发挥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作用,支持与东盟国家共建联合实验室、创新平台、科技园区,支持建立面向东盟的国际科技合作组织。

第四十三条 【人才服务】 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服务保障、人才载体等,建设中国东盟开放合作人才特区。

自贸试验区应当放宽符合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的人才职业限制,鼓励港澳、东盟国家专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和执业。

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逐步放开出入境和停留居留限制,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讲学交流,经贸活动等方面提供出入境便利。完善国际人才评价机制,建立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评的人力资源机制,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引进和认定机制。对外籍人才在自贸区工作实施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并允许“高精尖缺”人才及其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人子女申请永久居留权,建立就业和居留一体化的许可制度,实现工作许可,签证居留和信息共享和联审联检。

自治区、市有关部门应当为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的各类高端人才、专门人才提供出入境、停居留管理、户口登记或者居住证办理、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和医疗保障等方面便利。

第四十四条 外籍人员来华就业服务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放宽外籍人员可从事的就业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停居留证件,为在自贸试验区就业的外籍人员提供便利和服务。自贸试验区可以探索个体经济组织聘用外籍人员。

第四十五条 信用体系建设】 自贸试验区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市场主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与东盟国家建立信息互通、信用互认、执法互助的联动机制。

 

第七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六条 【法治保障原则】 自贸试验区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标国际一流规则和国际惯例,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第四十七条  【风险防控体系】 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实施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防范化解贸易、投资、金融、数据流动、人员流动、生态和公共卫生、意识形态等领域重大风险。

第四十八条  【法规适用】 自治区、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对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自贸试验区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其制定的规章在自贸试验区的适用作出决定。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依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

第四十九条  【平等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保障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平等适用优惠政策,平等获得各类资源、资质,平等参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自贸试验区内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接实施先进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营造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五十一条 【多元化法律服务】 鼓励自贸试验区培育发展多元化专业化国际化法律服务机构,支持与港澳、东盟国家开展法律事务合作,促进律师、仲裁、调解、公证、鉴定、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务多元化,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协议选择商事纠纷解决方式。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探索建立与境外商事调解机构的合作机制,借鉴国际先进规则,创新完善调解制度,及时合理化解跨境纠纷等各类纠纷。

第五十二条 【仲裁制度】 自贸试验区内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鼓励与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合作,探索引进专业化国际仲裁机制,培育建设中国东盟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完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

第五十三条 【司法诉讼】 片区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自贸试验区法庭,依法受理、审理与自贸试验区相关的民商事案件。

推行商事纠纷先行调解制度。鼓励自贸试验区法庭与东盟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司法合作。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推动民商事判决在中国与东盟范围内相互承认和执行。

第五十四条 【容错纠错机制】 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改革创新,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健全纠错改错机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破解难题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但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五十五条 【法律责任】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给市场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妨碍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的;

(四)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五)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损害的;

(六)市场主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办理而未能依法享有的;

(七)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

(八)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谋取利益的。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政策适用】 除特殊情形外,国内其他自贸试验区已实施的经验、政策,可以在自贸试验区适用。自治区各类园区的优惠政策、改革创新案例自动适用于自贸试验区。

第五十七条 【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0  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与依据

建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作出的重大决策。自贸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自贸试验区建设。自治区党委书记鹿心社对建设好广西自贸试验区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在这一批6个新设自贸试验区中,力争把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中上游水平。自治区政府主席陈武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尽快启动广西自贸试验区条例编制,缩短法律规章的空白期,为规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制度创新提供法律保证。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研究起草《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结合自贸试验区挂牌以来的运作实践和需求,凝聚制度创新内容,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自贸试验区的改革试点工作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支撑。

起草《条例》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借鉴了上海、广东、湖北、四川、重庆等省市的立法经验做法。

二、起草过程

自贸试验区挂牌后,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开始部署《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20191017日,自贸试验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张晓钦主持召开了自贸试验区条例立法工作协调推进会暨指挥部第五次指挥长工作会议,决定正式启动自贸试验区条例立法工作。1030日,指挥部下发制定《条例》的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九个专责小组具体分块负责起草条例。具体起草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司法厅牵头组织。

201911月起,自治区商务厅、司法厅牵头组织收集资料,召集专责小组工作人员及片区管理人员研究条例框架,开展调研,总结、梳理并参考其他9个已颁布《自贸试验区条例》省市的框架结构与文本内容,结合《总体方案》要求和建设中的实际情况,着重突出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特点,组织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两次征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意见,并采纳有建设性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初稿不断修改完善。同时,自贸办还组织赴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调研,并邀请上海的自贸试验区问题专家到南宁传授自贸试验区立法经验。20201月初,自治区商务厅、司法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实地调研各管理部门和企业诉求,收集急需解决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并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科技厅、南宁海关、大数据发展局等部门听取对条例立法的意见建议。20202月,根据2020年第二次指挥长工作会议精神,探索领导小组+立法专班工作模式,组建了由20多个厅局和三个片区的业务骨干组成的立法专班。3月,召集立法专班人员,梳理急需解决的问题清单,学习借鉴新加坡、德国、美国及香港、迪拜等世界先进自由贸易区港和上海、广东先进经验,对标新加坡、香港,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集中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分八章,即总则、管理体制、投资促进、贸易便利、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综合服务和监管、法治保障、附则,共五十七条。

(一)关于总则。一是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二条);二是明确自贸试验区的目标定位(第三条);三是明确自贸试验区遵循的基本原则,即改革创新、开放合作、简政放权、坚持法治(第四条);四是明确各片区发展应当坚持国家确定的功能定位(第五条);五是明确自治区、片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第六条)。

(二)关于管理体制。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自贸试验区行政管理体制,明确自贸试验区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从几个方面作了规范。一是规定自贸试验区建立权责明确、精简高效、公开透明、灵活协调的管理体制机制(第七条);二是规定自治区、片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赋予各片区经济管理权限以及根据需要赋予社会管理权限(第八条);三是规定自贸试验区的决策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四是明确片区应当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协调机构及其履行的职责(第十条、第十一条);五是明确自治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中央驻桂单位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第十二条)。

(三)关于投资促进。为了创建自由、便利和竞争性投资环境,必须实施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为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确立了投资促进的五个机制:一是协同发展机制。明确统筹开放资源,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协同发展(第十四条);二是投融资机制。明确创新投融资方式,推动形成政府投资+金融资本政府投资+民间资本等多种投融资机制(第十五条);三是政府履约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向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与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第十六条);四是投资者权益保护和退出机制。明确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投资自主权,投资者调整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投资规模、生产结构或者撤资的,应当依法返还取得的超额财政支持和土地权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五是追偿保障机制。明确自贸试验区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第二十条)。

(四)关于贸易便利。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的原则,重点体现通关便利措施和高效监管手段,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推动贸易便利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积极推动单一窗口国际合作(第二十二条);二是便利化通关管理制度。明确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自由流转的监管模式(第二十三条);三是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面向东盟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离岸贸易中心、全球采购中心、跨境电商海外保税仓等(第二十四条);四是推动多种贸易模式。支持发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边境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和离岸贸易等(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五)关于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为了充分发挥广西区位优势,建设面向东盟的开放门户,《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中国东盟开放合作,主要规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统筹开放资源,引领广西高水平平台系统集成,科学统筹广西各类开放平台融合发展(第三十条);二是依托陆海新通道,深化与其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第三十一条);三是协同推进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建设(第三十二条);四是加强与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联动(第三十三条);五是推动沿边开放开发(第三十四条);六是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第三十五条);七是打造中国东盟跨境产业链(第三十六条)。

(六)关于综合服务与监管。自贸试验区建设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和创新综合监管方式。《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如下明确规定:一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二是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支持片区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第三十九条);三是支持财政管理模式创新,探索规划和产城融合(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四是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支持开展自贸试验区产学研用创新融合发展试点(第四十二条);五是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建设中国东盟开放合作人才特区(第四十三条);六是创新外籍人员来华就业服务,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放宽外籍人员可从事的就业岗位(第四十四条);七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与东盟国家建立信息互通、信用互认、执法互助的联动机制(第四十五条)。

(七)关于法治保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环境规范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为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以下几项制度:一是平等保护制度。明确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第四十九条)。二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明确建立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第五十条)。三是多元化法律服务制度。鼓励自贸试验区培育发展多元化专业化国际化法律服务机构(第五十一条);四是仲裁制度和司法诉讼。探索引进专业化国际仲裁机制,完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第五十二条);片区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自贸试验区法庭,依法受理、审理与自贸试验区相关的民商事案件(第五十三条);五是容错纠错制度。为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改革创新,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健全纠错改错机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破解难题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但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第五十四条)。


添加时间:2020-04-22 17:43:2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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